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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已明确:灭火器不需要年检!

2026已明确:灭火器不需要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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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26/03/23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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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督促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维护职责确保有效扑救初起火灾的通知》(公消[2000]423号)已不再适用,不需要年检,根据《灭火器维修》(GA95-2015)规定第4.1条要求,灭火器用户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的规定对在用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符合维修要求的灭火器应及时送生产企业维修部门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咨询:灭火器年检

您好领导,公司现在的灭火器要求每年检一次,对此国家有相关规定么?感谢解答。

回复:

《关于督促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维护职责确保有效扑救初起火灾的通知》(公消[2000]423号)已不再适用,不需要年检,根据《灭火器维修》(GA95-2015)规定第4.1条要求,灭火器用户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的规定对在用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符合维修要求的灭火器应及时送生产企业维修部门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咨询:关于干粉灭火器检测的问题您好,关于灭火器检测问题,GB50444-2008 5.3.2条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已经废止,是否意味着灭火器不再年检,只要按照GB55036-2022 10.0.8条要求报废即可?回复:按照《灭火器维修》(XF95-2015)报废要求报废即可

很多网友咨询灭火器新国标是否对灭火器的维修及报废有规定?灭火器到底是多少年首次维修,多少年强制报废?

1.灭火器新规是否有检修和报废的要求

‌灭火器新国标GB4351-2023没有包含维修和报废的具体条款,主要是因为该标准主要关注于灭火器的性能、结构和试验方法。

2.灭火器的检修要求

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公告2022年第116号《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新实施的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10.0.7 规定: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不一致的,以该规范的规定为准。废止的一大批强制性条文中就包括《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中的5.3.2条。

虽然原规范关于灭火器维修的年限取消了强制性规范要求,还有标准规范对年限进行规定吗?

团体标准《灭火器产品维修、更换及售后服务》T/CPQS XF003-2023中做出了规定:4.4.2.2灭火器自出厂之日起,使用期限满3年应进行首次维修;当使用环境、防护要求等发生变化时,首次维修时间应适当提前。

4.4.2.3自维修出厂之日起,灭火器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表2的规定。当使用环境、防护要求等发生变化时,使用期限应适当缩短。

其中,常用的干粉灭火器及二氧化碳灭火器最高使用年限都为2年,(水基灭火器为1年)

注解: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总结:灭火器已不需要强制第三方年检,企业自行定期维护即可


 

附: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5.2检查

5.2.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5.2.2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2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5.2.3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5.2.4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附录C建筑灭火器检查内容、要求及记录


《灭火器维修》XF95-20157.1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7.2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a)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

b)气瓶(筒体)被火烧过;

c)气瓶(筒体)有严重变形;

d)气瓶(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气瓶(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e)气瓶(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f)气瓶(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g)气瓶(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h)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

i)气瓶(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j)气瓶(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6.5.2的要求;

k)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l)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m)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10.0.7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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